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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专业配资公司 2024年8月23日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9 00:22    点击次数:193

正规专业配资公司 2024年8月23日法院公告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187号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宜都市鑫誉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宜都市鑫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54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聂家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熊衍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圆满布匹商行与被告熊衍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然而,当年美国人真的没有想到,10多年后,有一型双发重型隐身战斗机,不管是生产数量,还是综合性能,均超出美国人的想象。

公告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胡惠平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段系莎:本院受理原告洪林与被告段系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5436号民事裁定书、(2024)鄂0104民初5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甘军凯、叶军:本院受理原告左丽琼与被告甘军凯、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甘军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左丽琼偿还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2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叶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左丽琼已预付),由甘军凯、叶军负担。公告费400元(左丽琼已预付),由甘军凯、叶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先生食品公司)与被告许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许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60元。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被告许锐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昌与被告李国平、武汉建安玉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昌华、散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邓章开与被告王振华、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振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章开支付93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677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邓章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邓章开已预付),由邓章开负担184元,王振华负担2150元。公告费400元(邓章开已预付),由王振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斌诉被告杨晶(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80807785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宣告本借款协议下借款全部费用提前到期,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1516.38元,支付借款利息17893.67元,罚息/逾期付款违约金9094.09元,复利160.31元,总计218664.45元(具体标准及计算方式附后,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应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及与本案相关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3.所有涉及与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文林:本院受理原告孙红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孙红霞与被告钟文林离婚;二、原、被告之女钟孙乐由原告孙红霞抚养,被告钟文林按照120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孙红霞支付钟孙乐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钟孙乐年满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之子钟孙豪由原告孙红霞抚养,被告钟文林按照120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孙红霞支付钟孙豪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钟孙豪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红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薛剑波:本院受理陈秀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薛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英返还借款33812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4月6日的逾期还款利息504.96元,剩余利息以338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4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8.72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79.72元,被告薛剑波负担6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代佳:本院受理原告吴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准予原告吴璇与被告代佳离婚;二、驳回原告吴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邹春容:本院受理原告孟远诉被告邹春容(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60101004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按照1年期LPR上浮5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9月6日10时-2024年9月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周口市川汇区阳光花墅9号楼2单元203室,上述财产起拍价为622231元,保证金100000元,增加幅度3000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9月23日10时-2024年9月2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周口市沈丘县中瑞天下9幢502室,上述财产起拍价为4806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加幅度3000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琳、卢兴军、李平:本院受理河南沃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2023)豫1602执740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执异7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送达生效后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耿帅领:本院已受理祁刘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58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5202号

鲁帅格:本院受理原告孔静珂诉被告鲁帅格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3194号

董海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骁越诉被告董海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冀0403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3002号

田少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刚诉被告田少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冀04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3237号

张连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冀彩诉被告张连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冀040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川1725民特15号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唐涛申请宣告戚秋平失踪一案,申请人唐涛称,2008年12月6日戚秋平外出务工后,音讯全无,再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人戚秋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戚秋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戚秋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戚秋平情况,向本院报告。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渠县人民法院清溪场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良兵:本院受理原告田胜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3865号

史有银:本院受理胡树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6495号

黄凯:本院受理朱艳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5988号

卢启美、李奕明、魏健:本院受理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晓馨:本院受理张书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4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明广防(明建防)、马崇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李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滑县人民法院牛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荣进清友食品有限公司、耿茜: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荣进清友食品有限公司、耿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因河南荣进清友食品有限公司、耿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领取上诉状,否则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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